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84号)
在肥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和城市建设迅猛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体量越来越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电梯井口高处坠落风险陡然增加,由于电梯井口防护措施不落实,导致电梯井口高处坠落事故在我市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电梯井口防护安全管理,规范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行为,预防高坠事故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等危险场所的专项治理,狠抓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各企业要经常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当项目进入电梯安装和装饰施工阶段时,总承包单位要与电梯安装等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交叉施工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杜绝因多单位交叉施工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而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技术方案时,要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电梯井口防护措施不到位,或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每个时段、每个部位、每个单位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责任,特别要加强电梯安装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要承担起由其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电梯井口安全防护的有关技术要求。
1、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电梯井口防护措施。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在1.5m至1.8m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