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导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
第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
第四条 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
等级
| 标识
| 承载力
| 试验荷载
(kN)
| 允许残留变形
(mm)
|
重型
| Z
| 后轮轮压70kN
| 400
| (1/500)D
|
轻型
| Q
| 后轮轮压50kN
| 250
| (1/500)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