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联合督导组,深入地方和企业,定期对各县(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和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建立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热线,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企业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关停后转移、偷开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
淘汰落后产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州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本质要求,是调整优化结构,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稳妥有序地解决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
按照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原则加强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指导。做好小钢铁、铁合金、水泥、煤炭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协调煤电油气运等生产和供应部门,对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到规定时限停止生产要素供应;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新上技改和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做好关闭或整合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和资产保全工作;加大能源审计和节能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三)严格督促检查。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上明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和时间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淘汰工作可查可核。淘汰落后工作要纳入2008年度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年底前州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企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态度消极、工作进展缓慢、未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统计、国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节能量统计、测算和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工作。监察、环保、质量、工商、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生产企业(生产线、设备),要依法责令关停。
(四)强化部门协调。
州经委要加强同州政府督查室、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安监局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联席会,及时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研究解决工作重、难点问题,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本县淘汰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淘汰企业的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县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