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城八区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其他区(县)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