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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2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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