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企业按照已审核确认的预算工资总额,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年终不得留存余额。
  十、各集团公司应于年初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部署。
  十一、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1、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2、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附1:
  200_ 年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企业全部其中:一线职工
一、上年实际情况1----
1、年末净资产2 --
  主营业务收入3 --
  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4 --
2、职工平均人数(人)5 --
   其中:在岗职工(人)6  
  实发工资总额7 --
   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8  
  职工平均工资(元)9  
二、本年工资总额预算情况10----
1、主营业务收入11 --
  利润总额预算(亏损用“-”号表示)12 --
2、平均工资增幅(%)13  
  职工平均工资(元)14  
  职工平均人数(人)15  
  工资总额预算16  
行次关系:9行=7行×10000/5行  14行=9行×(1+13行) 16行=(14行×15行)/10000
企业签章集团公司意见市国资委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