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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
  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
  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妥善安排好本年工资增幅。其中,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盈利企业安排的平均工资增幅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
  2、亏损企业要按照控亏原则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工资增幅;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本年暂不增资。
  四、预算的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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