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且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限期取消与行政主管部门挂钩、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组建滨州市跨行业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公示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发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对于未按照核准方案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必须将中标人名单在“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或经编委批准和通过省有关部门认证的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及时调查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
市发改委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要设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派专人负责接收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接收到的举报,必须受理并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方面受理和调查。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强化审计、稽查、监察、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受理部门可以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挥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