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地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0月25日-11月4日)。各县(区)要按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清理要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实地勘查进行。清理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见附件2、3、4),并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于11月4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滨州市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87117。
(二)查处纠正阶段(11月5日-12月10日)。各县(区)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对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问题必须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滨州市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报滨州市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月5日)。
滨州市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各县(区)要在2009年1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和工作总结报滨州市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后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督查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确保执法到位、处理到位、不出问题、不留后患。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主动组织整改,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违法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