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8-20项依照三大载体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进行,按县(区)排名取分,排名第一的为最高得分(即权重分),其他县(区)依次递减0.2分。
3.第20-25项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对照考核标准,按实际考核情况评分。
4.第26-30项实行加减分,最高加10分、减2分。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实绩突出的县(区)(综合排序前3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七)实施时间: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1.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略)
2.《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2:
《滨州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