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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2008年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鲁政办督字〔2008〕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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