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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搞好全市银行类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的调查统计,确保营业收入增速、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和从业人员数高于上年。
  2.贯彻执行鲁发〔2006〕14号和滨发〔2006〕15号等政策规定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3.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和金融产品,配合市金融证券办、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吸引证券、期货、信托、担保机构落户我市,构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十八、市外经贸局
  1.搞好全市进出口总值及服务业利用外资情况的调查统计,确保进出口总值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较上年有较大提升。
  2.围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产业链集群,搞好服务业项目的包装、推介,引导外资向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商贸物流、现代研发、科技服务、工业设计、金融保险等领域拓展,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十九、市统计局
  1.搞好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调查统计,健全完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2.深入分析全市服务业及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及对策建议,为服务业决策与管理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
  3.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服务业绩效考核,为落实目标责任制、搞好决策与管理创造条件。
  二十、市财政局
  1.足额安排和落实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的意见,并联合搞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鲁发〔2006〕14号和滨发〔2006〕15号等政策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用地结构,科学安排用地布局,切实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
  2.每年拿出一定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服务业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市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纳入省、市“三大载体”培育建设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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