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是全市上下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着促进和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职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部门要按照《滨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工责任,把监督管理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发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促进发展。
市服务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各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重点任务、政策落实和项目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尽快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的考核制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滨州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7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07〕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滨发〔2006〕15号)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调动各级各部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试行。经实施取得经验之后,扩大到市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