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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十、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制订年度集体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利用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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