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十、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制订年度集体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利用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