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实际,紧密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其细化量化标准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滨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都要与下级政府和部门签订执法责任状,年底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继续做好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等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8年起,各级、各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由法制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利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解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行政处罚权、违法或不当执法等问题。
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