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滨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市县乡三级政府、两级监督”的备案体系和备案工作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备案配套制度。积极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启动机制。在我市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无棣县、惠民县被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为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示范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国、全省提供典范。
六、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执法重心要适当下移。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结合执法实际,对部门执法职能交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依法协调部门间执法矛盾,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市、县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符合条件的较大的建制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同时进一步巩固、扩大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清理、确认并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部门执法特点,制定执法流程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救济权,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要向上一级政府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通过备案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