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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2.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3.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备,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手段不断完善,管理成本逐步降低。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到位、程序规范、便民,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订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广泛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10个工作日应当交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分析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三)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中,代表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多渠道建立健全涉及多种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库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做出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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