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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中小企业“四项计划”的意见

  二、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根据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滨州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市、县财政每年安排发展专项资金,除财政预算安排部分逐年增加外,再按中小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金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追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实施中小企业“四项计划”和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或企业。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所在地农信社、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搞好小企业培育计划的客户选拔和扶持工作,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当地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当年按时完成省、市小企业培育计划和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奖励。
  开展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选活动。对高成长性、强竞争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扩张能力的中小工业企业,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能力等内容的综合考评,每年从中择优评选10家以上表彰为“滨州市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参与评选。
  把产业集群发展列入民营经济考核范围,对考核前5名的产业集群(产业镇)除表彰为市级“先进产业集群”和“先进产业镇”外,再给予资金奖励。对服务于产业集群、评定为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的也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引导中小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改造技术装备,提升传统生产工艺水平,加大科技与研发投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培育和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今后五年每年评比10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标兵”,予以资金奖励。
  (二)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工程,完善信用评价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经费用于研究、组织信用评价以及宣传工作。各中小企业必须将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等信用信息录入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定期更新,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引导企业注重培育信用资源,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企业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对优质信用企业,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招商引资、融资担保、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各类园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对连续三年评为特级的信用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与奖励。一是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为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二是定期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市经贸委、财政局、人行要积极协调配合,每年组织对全市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考核,并将结果予以公告。三是建立相关奖励制度。市经贸委、财政局、人行等部门要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力度,对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担保金额较高、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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