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7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7号)的要求,我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于2005年正式开始实施。
四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在工程实施中,也存在着进展不平衡、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工程建设的整体进度。
今年是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距国家全面完成工程任务的要求只剩一年多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切实做好我区地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朵,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地名行政管理职能,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采取措施,努力解决重点问题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工程,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识民发〔2006〕10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精神,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到位。要积极改革创新,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