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要件、种类、范围、幅度内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并遵守执行。
(二)合理行政的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必要、适当。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裁量标准制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按照《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备案。执法时应将裁量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
三、制定裁量标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过于原则,或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个执法种类,或执法有具体幅度的条款,认真对照各级政府执法依据公告事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特点等,对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职权涉及的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开展细化、量化和规范工作,制定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规定,作为预防执法腐败的具体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已有裁量标准的,应当符合裁量标准。但是在下达执法文书时,不得直接引用裁量标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四、健全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