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黔府法发〔2008〕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健全,省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基本理清并公告完毕,各市县政府也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公告工作,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轻犯重罚、重犯轻罚、不分情节一律按上限处罚和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幅度进行权力寻租等现象。这些利用自由裁量幅度进行乱作为的行为背离了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因此,把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
(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执法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执法质量和水平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处理不好,极易引发行政争议。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因自由裁量权行使幅度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呈增多趋势。而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落实好、实现好群众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因此,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尤显紧迫。
(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面临新形势。依法行政的要求应在科学合理决策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才得以实现。细化、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为具体执法行为提供一个使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更具可操作性的裁量标准,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因此,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必须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具体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