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集体所有制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含退养人员,下同)参保工作,按照隶属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独立统筹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集体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简称住院统筹医疗保险)。
三、集体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应按朝政发[2004]47号、朝政发[2004]49号及2008年第49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执行。具体筹资渠道如下:
1、未并轨改制无缴费能力的地方集体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退休人员单独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驻朝中省直无缴费能力集体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或个人承担。
2、2004年11月30日以前并轨改制的地方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朝阳市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朝政发[2004]47号)规定执行。
3、2004年12月1日以后并轨改制地方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朝阳市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朝政发[2004]49号)及2008年第49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四、集体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缴纳。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集体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六、企业缴费能力的认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及参保人员信息,经本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