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学校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加强,保证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是由于我市学校较多,分布面较大,到目前仍有部分学校没有完全解决学生用水和饮用开水问题,存在着饮水安全隐患。为彻底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饮水卫生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对学校饮用水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从2009年起,各级财政在安排教育费附加时应优先保证学校饮用水项目,将解决学校自备水源井安装消毒设施、住宿学校购买热水锅炉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师生用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三、学校生活用水必须符合《朝阳市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朝卫函[2004]206号)。有自备水源井的学校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从企业购买桶装饮用水,提供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
四、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供水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一旦发现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病症时,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查明病因,待排除有碍饮用水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学校使用的饮用水必须有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消毒,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要有健康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每学期开学后,都要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后方能使用。农村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其自备水源,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同时要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自备水源井必须保证50米内没有污染源,修建水井房或高于地面20公分以上井台,加盖加锁确保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