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初级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上报审批、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具体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局、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涉农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时间安排。2008年年末前全市选择1-3家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末前达到每个县(市、涉农区)至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三) 工作程序。
1、各县(市、涉农区)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2、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开业通知后,持省政府批复文件到属地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办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县级以上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