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确权中有关民事争议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确权中有关民事争议处理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规范行政确权中有关民事争议
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一年来,我们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土地、林业方面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确权中有关民事争议处理问题。很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取得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对于协议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纠纷却启动了确权程序,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效力直接认定,据此做出确权决定。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无权认定民事协议的效力,据此做出行政确权决定是错误的。
今后各地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协议(合同)纠纷,一方申请确权的,应不予受理确权申请;在行政确权过程中发现的,应终止确权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解决,并根据对纠纷的处理结果登记发证。
二、关于林权登记中权属来源审查问题。有的地方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对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未依法认真审查,尤其是对诸如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权属登记需要当事人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如何审查相关材料不够明确,由此导致在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不全、权属来源不清的情况下,就为申请人核发了权属证书,引起利害关系人异议。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
五条、第
八条对申请林权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做出了原则规定,今后各地在办理林权登记中要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对于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告知当事人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