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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坚持以净地出让为主进行土地出让。在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现行市场实际,调整拆迁补偿作价标准。同时,加大依法拆迁工作力度,以缩短开发项目的运营周期。
  (二十五)对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数额,经市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十六)加快城市道路、煤气、供热及电力等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整合学校、社区、文化娱乐、商业、体育等公共资源,形成人流物流聚集区,为房地产开发提供环境支持。
  对于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煤气、上下水、供暖等管线工程的造价,应由供需双方或一方提出,交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造价进行审核,以审定后的造价额作为双方议标的基数签订施工合同。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市政工程建设企业进入本地的煤气、供水、供暖等工程安装市场。待工程完工并经市政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上述单位并网管理。
  (二十七)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且不予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项目,要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同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经原收费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返还手续。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用建筑材料等商品变相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二十八)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按完成主体工程和工程竣工两步骤,分两次持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应予以返还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以其它商品抵顶返还。
  (二十九)对于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原则上可以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十)为了更好地节约水资源,避免用水浪费,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建筑施工用水监察力度。供水单位对2009年新开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建筑施工用水要按表计量收费。
  (三十一)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的清理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予以坚决取缔。
  (三十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掌握商品房和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数据,及时准确地披露市场供求、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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