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暂缓征收个人住房转让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十六)对自开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
(十七)对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或变相征收。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管理与建成小区的物业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房地产项目开发
(十九)做好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策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开发办)、外经贸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大力开展房地产项目规划和策划工作。年底前,在市建委(规划局)建立房地产项目规划和策划方案储备库,策划、包装一批重点住宅、商业、工业地产项目,到域外进行招商。
(二十)大力发展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制定扶持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在本地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投资回报率小或投资回收周期较长的工业地产项目,可以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商业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一)努力打造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在传统融资渠道的基础上,可比照国家支持现代服务业的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业进行扶持。特别要大力推动有实力的单位成立专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对积极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各商业银行,政府将根据其支持额度,按相应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二)定期召开银企对接座谈会,协调银行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对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品种原则上采用下限标准。对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企业、项目的开发情况给予延期。鼓励信托机构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十三)在土地出让管理方面,要适当放宽清理闲置土地期限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期限。同时,还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以及城市拆迁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土地规模以及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使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匹配。对城市建设用地、新征集体土地,要做好基准地价的调整工作。为鼓励集约用地,对于超过11层住宅项目,市本级收取的超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