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郑州市水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财办农[2008]8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水产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郑州市水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下发,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郑州市水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落实郑政[2008]9号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意见》精神,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水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用于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水产良种补贴资金、规模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水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和休闲渔业示范点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请。申报水产专项资金要按照各类资金的申报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周期、资金用途、保证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及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效益、组织领导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水产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八月底前逐级申报下一年度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另行下达。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下达程序。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共同下达资金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水产专项资金应遵循财政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