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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得3分;
  (五)采购程序规范、合法,招标会场组织严密、秩序井然的,得4分;
  (六)专家抽取、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得2分;
  (七)按规定受理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答复满意率95%以上的,得3分;
  (八)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完整的,得3分。
  第二十二条 服务质量(20分)
  (一)能及时按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的,得4分;
  (二)每个项目采购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得2分;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得8分;受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书面表扬的,得1分;
  (四)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率高,出现废标标段现象不超过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10%的,得5分。
  第二十三条 廉政情况10分:制定廉洁自律规定的,得3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7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综合因素10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小组将对以下内容予以扣分:
  (一)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多次督导无效的,扣5分。
  (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采购人或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被质疑内容属实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内容属实不影响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被投诉事项成立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被投诉事项成立未造成废标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质疑或投诉事项成立造成采购活动中止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三)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扣8分;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扣5分。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挤其他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扣5分;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扣6分。
  (五)出现篡改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原始材料或丢失的,扣6分。
  (六)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承接列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超范围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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