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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发放《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情况反馈表》,征集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反馈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法,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总分达不到80分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将当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九条 考核小组将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采购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等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最终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条 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郑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五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报送等。
  第十六条 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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