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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路政管理工作,县市路政管理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统一着装,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胸徽,并持有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第四十五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章 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十七条 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路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学习制度和水毁防抢预案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过程中,按国办发〔2005〕49号、云政办发〔2007〕172号,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养护工作中,凡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公路两侧绿化,不乱倒废土废料,不污染环境,注重路容路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局在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中,要详细收集各个工作环节的数据和文字资料,并按照要求按时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总结。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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