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州交通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二)县市交通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三)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 中修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市交通局审批;大修、改善工程和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州交通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的交工验收由县市交通局或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1年;责任期满后,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GF80/1-200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七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依法查处各种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