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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按《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州交通局成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局组织养护大中修工程招投标结果报州交通局核备,小修保养招投标结果报县市交通局核备。

  第二十九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和较大或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有条件的实行第三方监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签订农村公路养护承包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养护大中修或水毁修复工程的合同格式及内容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规定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甲乙双方全称、工程地点、甲乙双方责任、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细节内容详见范本。

  第三十二条 小修保养的合同格式及内容参考范本,增加路况质量评定等主要日常养护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路线名称、甲乙双方全称、养护投资、甲乙双方责任、路况等级要求、技术规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不论是小修保养、大中修、水毁修复还是改善工程,都必须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能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十四条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大中修和日常养护工程按上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弹石路面采用《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

  第三十五条 为便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成本核算和管理考核、计量支付、上报计划等,县道公路养护执行《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乡村公路参照执行该定额,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参照交通部颁布的预算定额、施工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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