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有关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并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省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由州、县市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及时直接拨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交通厅直拨至州交通局,州交通局根据养护工程计划和进度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 管养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重新核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具体测算标准,由州、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编委制定的标准由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请州、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编制可参照《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精神,按农村公路总里程每100公里1人-2人配置,不增加编制,在现有编制人员内调节,其费用全部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其内部机构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工程技术统计室。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人员在乡镇现有编制人员内调节配置2人-3人,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县交通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行政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其具体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 技术政策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工程、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施。沥青(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和部分乡道的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