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具体管理养护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并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补助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20%主要用于日常小修保养;不足部分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应当逐步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州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等专项工程。
第十九条 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州发改委、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