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为加强领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发改委、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地税、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交通局,由州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2. 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县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意见或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督促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3. 检查考核各县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依据本改革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并报州管理养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专用公路的使用单位是专用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审核并转报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和考核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十二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同时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