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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传统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尊重和保护传统民族手工业、生活场景和生活习俗,保持生活环境与建筑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满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特色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布置形式;

  (二)建(构)筑物的高度;

  (三)建(构)筑物墙面主色调及墙面上点缀的地方特色构件、图案;

  (四)建筑屋顶部的形式、材料、色彩;

  (五)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

  (六)广告牌悬挂的位置、尺寸;

  (七)围合院落的围墙高度及通透率;

  (八)其他特色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加以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古树、名木四周应留有不少于6平方米的生长和观赏空间,树干外2米范围内不得做硬质地面。

  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山体、破坏自然山形轮廓、毁坏植被、填平自然水面等一切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周边自然山形轮廓上从事无法避让的铁塔、天线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隐敝或艺术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穿越城乡特色规划区内的主景观河流,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在满足规划区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河流的自然走向;

  (二)河流的沿河空间为规划区公共共享空间;

  (三)穿越县城、乡镇规划区的主景观河流的一定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影响景观的建设活动。具体的控制范围,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核心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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