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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对核心控制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标志性建筑物、雕塑和环境协调区域的建筑立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柱式、檐口、主色调、图案、材料质感等,作出体现彝族历史文化内涵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要求。

  核心控制区域和环境协调区域内新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墙面色彩采用淡雅、素净的主色调,并用地方、民族特色构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二)屋面采用坡屋面,采用青灰瓦或已在建设行业推广使用的现代仿制形材料;

  (三)外立面的装饰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或相近质感的装饰材料,一般不允许使用玻璃幕墙和复合金属板,必须使用的,其使用面积应当加以控制;

  (四)商业性街道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当统一考虑广告牌的悬挂位置,并严格控制广告牌的竖向尺寸;

  (五)核心控制区域内的广场和主要街道的人行道铺砖,使用本地天然材料和民族化图案;

  (六)各类标志牌、广告牌、路灯、书报亭、电话亭、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凸显彝族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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