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