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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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