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州招商局在全面完成省外、州外到位资金指标的前提下,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和的5%另行计发奖金。
三 对非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对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针对项目推出和投资服务分别进行考核奖励:
(一)项目推出
依据《楚雄州招商引资项目推出工作实施办法》,主动提报1000万元及以上招商项目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其所提报的项目中,每成功招商一个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再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二)投资服务
涉及为招商引资营造投资环境,提供高效服务的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州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公开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3个档次,被评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评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 考核程序和步骤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辅助指标进行自核,建立项目档案,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写出自核报告,报送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州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并派出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申报的各类招商项目采取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考核认定:
(一)到项目实地逐个进行考核认定。
(二)根据被考核责任单位自核上报的项目随机抽样核实。
第十六条 考核各责任单位完成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引资目标任务情况时,对当年新开工实施项目(企业),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两税登记证及到位资金有效凭证;对于上年结转实施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对股权转让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股权变更转让合同(协议)、章程及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要求各类证明材料、凭证齐全、真实,帐实相符。
(一)土地投入。土地属于购买的要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属于租用的要提交租赁合同书。
(二)建筑物投入。对于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建筑物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计算实际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