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到当地投资落户(不含原已设立的通信、金融、电网、石化企业),且在楚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 每帮助一家外来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或引进一家将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到当地落户,且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项目开发
1. 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推出工作机制并实施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未建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2. 鼓励不断开发新项目,重点做好重大项目论证。当年新推出县级重点招商项目10个以上,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 当年入选州级重大招商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2个以上,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3. 建立县市级招商项目库,实行动态项目库管理。当年项目库储备数量达20个以上(含往年推出继续保留和当年新推出项目数),并在云南招商网和自属网站上发布;及时提报新项目,对已推出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招商项目准确有效,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三)投资环境营造与外来投资服务
1. 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考核年度内资金到位并完成注册公司的招商项目数与正式签订协议(合同)项目数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5%的奖励;履约率未达80%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
2. 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如:联络员制度、领导联系挂钩制度、走访服务制度等)并实施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3%的奖励;未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3. 制定并实施了外来投资投诉制度,且考核年度内对投诉办结率达100%,同时,没有投资商到州招商委投诉的责任单位,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反之,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引进国(境)外合作项目到位资金,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完成全年国(境)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按照楚政通〔2005〕59号文件规定,对州级外资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额的10%计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