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引资目标完成情况按当年实际州外到位资金额进行考核。纳入州外到位资金考核的项目范围为:州外客商在楚雄州境内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合作项目,包括州外来楚各类企业再投资部分以及来自州外地区的各类股本资金,但其中的施工企业(含房地产开发)、商业流通企业、金融保险单位只统计其注册资本及增资扩股部分。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以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内资任务)为依据,按不同基数划分为不同档次计算基本奖。奖励标准为:
(一)目标任务在10亿元及以上的为第一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
(二)目标任务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为第二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6万元。
(三)目标任务在5亿元以下的为第三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
(四)对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责任单位,不给予奖励;完成目标任务70%-80%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70%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80%-90%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80%的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完成90%以上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90%的奖励。(目标任务包含州外到位资金、省外到位资金,考核时若两个目标任务完成的百分比不一致,则取低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奖励。)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按以下办法考核辅助指标(辅助奖):
(一)引进项目实绩
1.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对完成州外和省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增幅处于前3名的,州政府分别对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0.5万元。
2.当年任务指标到位资金实物化率未达到60%以上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60%以上70%以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70%以上80%以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1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80%以上给予全额基本奖奖金。
3. 鼓励各责任单位引进承接产业转移型项目,当年引进实施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统计口径定义,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生产、水电开发、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只计加工部分)和化工冶金建材等]到位资金额未达到全年到位资金总额50%的,扣减基本奖奖金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