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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全州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招商局,其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非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制,由州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各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州外到位资金,是指来自楚雄州境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向中央、省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不在本考核奖励范围。引进的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和地方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和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引进的实物,含以实物形式投入项目的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或原始发票金额确定其引资额度。国(境)外到位资金是指国(境)外客商直接投资于楚雄州境内的项目经省州商务、经合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货币和实物资金。

二 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五条 对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行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奖)与辅助指标完成情况(辅助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金总额为基本奖与辅助奖之和。引资目标任务由州人民政府根据上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到位资金额,结合重大项目开工实施计划进度在每年年初下达,原则上引资目标任务的增幅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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