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加班、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州人民政府驻外机构。
州级行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的规定,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要安排补休。对于加班后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四条 加班补助标准:
(一)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的,每人每次发给20元的加班补助。
(二)特殊岗位(防汛指挥、防火指挥、自然灾害指挥等)人员,夜间坐班值班超过8小时,不能轮休补休的,每人每夜发给4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