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节能减排奖惩方式。
经考核,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第五条 节能减排奖励标准。
(一)县(区)奖励标准:
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参加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由各项指标考评总分确定,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1名,奖励100000元;
2. 二等奖3名,各奖励60000元;
3. 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30000元。
(二)企业奖励标准:
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无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无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较好的企业参加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由各项指标考评总分确定,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5名,各奖励100000元;
2. 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0000元。
(三)市直相关部门奖励标准:
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工作量的轻重程度,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2名,各奖励80000元;
2. 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0000元。
第六条 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要及时地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材料,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应向考核小组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经国家、自治区核定的节能减排量,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补充、完善考核材料。
第七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