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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节能减排奖惩方式。

  经考核,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第五条 节能减排奖励标准。

  (一)县(区)奖励标准:

  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参加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由各项指标考评总分确定,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1名,奖励100000元;

  2. 二等奖3名,各奖励60000元;

  3. 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30000元。

  (二)企业奖励标准:

  全面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无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无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较好的企业参加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由各项指标考评总分确定,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5名,各奖励100000元;

  2. 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0000元。

  (三)市直相关部门奖励标准:

  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工作量的轻重程度,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若干名。各奖项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2名,各奖励80000元;

  2. 二等奖若干名,各奖励50000元。

  第六条 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要及时地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材料,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应向考核小组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经国家、自治区核定的节能减排量,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重点考核企业补充、完善考核材料。

  第七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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