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百色市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奖惩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和市节能减排重点考核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等)。
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惩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内容:
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1. 万元GDP能耗;
2. 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3. 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4.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5. 其他节能减排指标。
(二)对重点企业的主要考核内容:
与市经委、环保局签订的责任书中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 完成节能减排指标情况;
2. 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
(三)对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考核内容:
履行节能减排部门职责,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减排指标情况。具体考核:市经委完成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企业增加值能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等节能指标和任务情况;市环保局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和任务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规划、推进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措施和督查行动,协调解决节能减排重大问题情况;市财政局编制节能减排经费预算和及时拨付节能减排经费情况;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市、各县(区)综合能源消费量统计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