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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百色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物业小区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城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及社区街道的居民住宅和政府认定的破产困难企业职工住宅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学校和物业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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