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4: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二寸免冠
正面彩色)
|
党派
|
| 民 族
|
| 学历学位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
律师资格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资格证书
类别
|
| 资格证书
编号
|
|
初次领取律师
执业证书时间
|
| 原执业机构
|
|
律师执业
证书类别
|
| 律师执业
证书编号
|
|
申请设立
执业机构
|
| 组织形式
|
|
执业经历
| |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
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
|
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1、此表由设立人本人填写;
2、请将设立人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附件5: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分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自愿申请在山东省××县(或者××市××区)设立分所,名称已经山东省司法厅核准。现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名称
|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
住所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E-mail
|
|
设立资产
| 万元
| 负责人人选
|
| 拟主管
司法局
|
|
派
驻
律
师
| 姓 名
| 原执业证书编号
| 执业年限
| 申请前二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所属律师事务所备案事项
|
名称
|
| 组织形式
|
|
设立时间
|
| 专职律师人数
|
| 负责人
|
|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处罚:
|
执业许可证编号
|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执业许可证编号
|
| 发证日期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