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填写全称;申请人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订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对于申请人情况需要核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验,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予申请检索、核准的,应当在《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中说明理由。
七、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八、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1-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申请表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拟在山东省XX县(或者XX市XX区)设立分所。现将分所名称核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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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审核表
拟订分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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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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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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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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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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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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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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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因何事由
受过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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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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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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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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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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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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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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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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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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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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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分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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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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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人”栏目,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填写全称。
四、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订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对于申请人情况需要核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验,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拟订的分所名称不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中说明理由。